吉 林 省 教 育 厅 文 件
吉教办字〔2015〕13 号 签发人:岳 强
关于印发《吉林省教育厅(高校工委)主管社 会团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厅(委)主管社会团体、各高等学校、机关各处室、直属事业单 位:
《吉林省教育厅(高校工委)主管社会团体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已经省教育厅 2015 年第三次厅长办公 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暂行办法》要求执行。
附件:吉林省教育厅(高校工委)主管社会团体管理暂行办法
吉林省教育厅办公室
2015 年 3 月 20 日印发
附件
吉林省教育厅(高校工委)主管 社会团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吉林省教育厅(高校工委)(以下简 称为省厅)主管社会团体管理工作,维护社会团体的合法权益, 更好地发挥社会团体在推动教育改革发展中的作用,根据国务院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教育部、民政 部以及吉林省委省政府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厅主管社会团体是指经省厅审查同意、依法成立、 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全省性教育类学会、协会、研究会、基金会以 及校友会等民间组织(以下简称社团)。
第三条 省厅主管的社团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 省有关规定及本办法,并接受省厅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省厅加强对社团管理工作的领导,鼓励、扶持社团的 发展,规范、引导社团的行为。
第二章 管 辖
第五条 按照业务主管部门与登记管理机关“双重负责”的 管理体制,省厅对其主管的社团实行宏观管理和依法监督。校友会、研究会等社团,根据需要可确定高等学校、研究机构等为挂靠单位。
第六条 省教育厅法规处是省厅主管社团的归口管理部门; 人事处负责法人审核、人事管理监督等;财务审计处负责财务管 理监督等;厅(委)直属机关党委或挂靠单位的党组织负责思想 政治工作、党建工作等。
第七条 省厅相关业务处室是省厅主管社团的业务管理部 门,负责对社团进行业务指导,并协助法规处办理社团管理工作 的相关事宜。社团拟开展的重大活动应征求业务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八条 接受社团挂靠的高等学校、研究机构等,负责指导 社团的具体业务工作。
第三章 社团成立登记、变更、注销的审查
第九条 筹备成立的社团,应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的要求,并经省厅审查同意后,由 发起人或发起单位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筹备。
第十条 经省厅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同意筹备成 立社团。
(一)申请筹备的社团的宗旨、业务范围不符合《社会团体 登记管理条例》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三条规定的。
(二)申请筹备的基金会的宗旨、业务范围不符合《基金会 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
(三)申请筹备的社团不符合我省教育改革发展的需要,拟 成立的社团与已登记的全省性社团相同或相似的。
第十一条 筹备成立社团的发起人或发起单位应按照《社会 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将本社团 章程、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报省厅审核同意后,向登 记管理机关申请成立登记。
第十二条 社团进行登记并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后,应在 30 日内向挂靠单位和省厅备案。
第十三条 社团的登记和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经挂靠单位 报省厅审查同意后,应在 30 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和备案。
社团章程修改,应自省厅审查同意后 30 日内报登记管理机 关核准。
第十四条 社团的注销,须由挂靠单位报省厅审查同意后, 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社团申请注销后,主管单位和挂靠单 位应会同有关部门,指导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注销登记的, 其剩余财产按国家规定处理。
第四章 社团的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省厅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 理条例》的规定对社团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财务管理、人事管理、学术活动、对外交流、接受资助等重要活动及执行法律 法规和政策等事项,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十六条 挂靠单位应结合实际需要,设立社团管理机构或 指定现职人员负责社团管理工作。
挂靠单位管理职责包括:
(一)审查社团资格、章程,出具初审意见;
(二)审核、报批社团编制;
(三)指导社团秘书长以上领导成员人选的资格审查,确定 社团主要负责人候选名单;
(四)审查社团年度工作计划和重大学术活动,指导社团的 日常工作;
(五)审核、报批社团从事经营活动以及开办经济实体;
(六)组织社团学习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
(七)协助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对社团进行年度检查;
(八)指导和管理社团的党建工作;
(九)监督、检查社团的财务管理和经费使用情况。
第十七条 社团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民主决策制度、考核奖惩制度、重大事项报 告制度、接受使用捐赠公示制度和监事会的工作制度;
(二)按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党的组织,并发挥其作用;
(三)按有关规定报告举办涉及重大政治、经济、理论等社会科学方面或跨组织的学术活动;
(四)按《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的 有关规定报送年检工作报告,接受财务审计;
(五)对秘书长以上负责人选的变更,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办理;
(六)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挂靠单位和省厅的财务监督。
第十八条 负责人管理:
(一)社团负责人是指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 秘书长;
(二)社团负责人届期内任职年龄原则上不得超过 70 周岁;
(三)社团负责人实行任期制,任期原则上不得超过 2 届;
(四)筹备成立的社团负责人的产生和社团负责人的变更应 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五)党政机关领导干部、退(离)休领导干部兼任社团负 责人,要严格按照中央和我省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六)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不得由现职国家工 作人员兼任。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组织的法 定代表人。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检初审不合格。
(一)未按时组织换届,超过 1 年的。
(二)审计指出的重大问题未整改的或不能提供审计报告的。
(三)一年中未开展任何业务活动的。
(四)内部管理混乱,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年检中弄虚作假,或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接受年检的。
(六)违反其他有关规定的。
第二十条 社团涉外活动须经挂靠单位同意后,报省教育厅 法规处和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批准。开展涉外活动必须遵守以下原则:
(一)应邀以单位会员名义加入境外民间组织,必须报业务 主管部门批准;
(二)除特批外,不得吸纳境外民间组织担任单位会员,原则上不推选或聘请境外人士担任社团领导职务;确属需要的,由 业务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审批,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三)社团与港澳台地区的民间组织交往,应按有关规定办 理;
(四)接受境外捐赠必须申报境外捐赠的来源、用途及境外 捐赠者的政治态度;与境外进行合作研究必须申报合作研究的题 目、研究计划、境外合作研究者的政治背景、成果形式及用途; 人员出访必须申报出访目的、出访国家、接待单位的背景材料;召开国际性会议必须申报会议的主要议题、论文摘要、组织单位 的政治背景。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社团,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 重的,追究领导者的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文件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 2015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2020 年 4月 30 日自行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