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学院工作安排,2015年下学期期末考试将于2015年12月22日-25日进行。为进一步加强考务管理,严格管理程序,严肃考风考纪,保证考试诚信度,维护考试权威,保证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公正、准确、规范”为基本原则,实行严格要求、严格训练、严格纪律、严密组织的方针,认真贯彻学校关于期末考试的文件精神,使期末考试工作做到科学化、规范化、系统化、程序化,确保期末考试工作正常有序。
二工作时间安排
1.考试时间:12月22日——25日(不分系考和院考),所有高职类学生统一在12月25日结束考试。2.阅卷工作:2015年12月28日—30日3.阅卷复查:2015年12月31日4.登分:2016年12月31日—2016年1月4日5.期末考试工作的评比、总结:2016年1月5日6.对于提前进入顶岗实习的学生,期末考试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三考生舞弊和违纪的处理办法
1.对我院学生参加学院开设课程和实践环节考核作弊和违纪行为的认定,必须以监考教师或考场巡视员所提供的事实材料和结论性意见为依据。
2.凡违反考试纪律(扰乱考场秩序、不服从监考老师的指导与管理等)的学生,其违纪的课程考核成绩扣20分至全部分数。教务处视其违纪情节和认错态度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
3.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按舞弊论处:①代考(指代考者和被代考者);②偷看他人答案或交头接耳;③夹带资料;④传递纸条、换卷、有意将自己的答案让人抄袭;⑤互打暗号、手势或借助通信工具等舞弊行为;⑥经核实确属于舞弊而造成的答卷雷同。对作弊者给予以下处理:
①课程考核成绩记0分,不能参加课程第一次补考。
②教务处视其舞弊情节和认错态度,给予批评教育和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等纪律处分。
4.凡参加国家、吉林省等教育行政部门举办的考试,有作弊和违纪行为者,除按举办部门的规定处理外,还应按学院有关规定处理。(此项本次考试不执行)
5.对考核作弊学生,由监考老师和巡视员根据有关规定提出初步处理意见,由教务处按有关规定作出处分。
6舞弊和违纪造成课程考核不合格者,不能参加课程第一次补考,每次补考按照有关规定交纳补考费。
7.对学生考核舞弊和违纪的处理情况应予公布,并送学生处备案。
8.本办法的解释权属教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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