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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我校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培养德才兼备的高素质人才,根据《关于省属普通高等学校有关经费开支标准的通知》(吉教计字〔2000〕84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励分个人奖和集体奖。个人奖主要包括奖学金和单项奖(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优秀学生标兵和优秀毕业生等);集体奖主要包括先进班级和先进文明寝室。
第三条 奖励原则和方式。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奖励方式分为通报表扬、授予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发给奖品或奖金等。
第四条 单项奖类别及评选办法
(一) 优秀学生干部
按年级在籍学生人数8%的比例(被评为先进学生会的系人数增加1-2人)每学年评定一次,由学校授予“优秀学生干部”称号,发给一定数额的奖金和荣誉证书。评定条件如下:
1.模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学年内思想品德和学习综合测评良好以上。
2.热爱社会工作,热心为同学服务,有吃苦耐劳精神,有组织管理能力,工作积极肯干,认真负责,工作效果好。
3.坚持原则,办事公道,谦虚谨慎,以身作则,勇于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在同学中有较高的威信。
(二) 三好学生
按不超过年级在籍人数7%比例每学年评定一次,所在班级被评为先进班级的可适当增加评选比例,由学校授予“三好学生”称号,发给荣誉证书。评定条件如下:
1.模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学年内思想品德和学习综合测评良好以上。
2.身体素质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的规定标准,即体育达标。
3.每学年两学期均获得奖学金。
(三) 优秀学生标兵
每学年在二、三年级学生中,评选一定数量的优秀学生标兵, 召开表彰大会,颁发荣誉证书和奖品。学校组成大学生典型事迹报告团,每年9月份为新生开展巡回报告。同时,择优推荐参加全国及省内各类学生先进典型的评选活动。
优秀学生标兵类型包括:学习标兵、学生干部标兵和自强自立标兵。评定条件如下:
1. 基本条件:热爱祖国,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关心国家大事;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并取得突出成绩,诚实、守信,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
2. 具体条件:
(1) 学习标兵:中共党员;热爱所学专业,勤奋学习,每学期均获一等奖学金并获得国家或省奖、助学金。
(2) 学生干部标兵:中共党员;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能够创造性地开展学生干部工作,在学生中有较高的威信;热爱所学专业,勤奋学习,每学期均获二等以上奖学金,曾获得校“优秀学生干部”称号。
(3) 自强自立标兵:热爱所学专业,勤奋学习,曾获得二等以上奖学金或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热爱集体,团结同学,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和志愿服务活动;具有顽强的毅力,能够克服学习、生活中的各种困难,有突出事迹,充分体现“自强自立”精神。
(四) 优秀毕业生
按不超过毕业年级学生总数的5%每学年评定一次,由学校授予“优秀毕业生”称号,发给优秀毕业生荣誉证书。评定条件如下:
1. 获一、二等专业奖学金6次或6次以上。
2. 毕业论文良好以上。
(五) 其他单项奖的评选和奖励,由各有关部门会同学生处评定。
第五条 先进班级评选办法
每学年评定一次,比例为全校班级数的10%左右,由所在系上报先进班级事迹材料,学生处审核批准,授予先进班级称号。
(一) 评定条件:
1. 全班同学自觉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无违纪情况发生。
2. 班级学习氛围浓厚,有良好的学风,班级集体学习成绩突出(60%以上学生学习成绩优良)。
3. 班级领导集体团结一致、凝聚力强,班级工作有显著成绩。
4. 积极开展职业技能训练,班级好人好事多。
(二)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评选先进班级:
1. 班级出现严重违纪现象,造成不良影响。
2. 班级无文明寝室、文明教室。
3. 校集会和集体活动秩序差。
第六条 “先进文明寝室”评选由舍务管理办公室评定。
第七条 被评为省级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和“先进班级”的,除省里给予奖励外,学校要通报全校并给予一定奖励。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十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学生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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