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城市职业技术学院
全景在线 加入收藏

学生信息
学生处
学生活动
共青团
学子风采
信息公开指南
信息公开目录
信息公开年报
信息公开制度
信息公开申请
 
学生处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学生信息 > 学生处

吉林城市职业技术学院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试行)

吉林城市职业技术学院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科学界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范围,完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保证学生资助工作的公平性和公正性,促进学生资助工作的规范化和科学化,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三条 本校全日制在读专科学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管理及资助,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如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二)自下而上逐级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原则;

(三)综合考察回避原则;

(四)依规操作,严格公示,接受监督原则。

第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行学校统一领导、学生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系)具体落实以及分级管理、层层把关的工作体制和工作机制。

第二章    认定工作机构

第六条 学生处是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管理机构,主要履行如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上级部门有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政策,对全校专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进行部署、指导、检查和监督;

(二)对(系)上报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审核;

(三)检查督促各院(系)建立和完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

(四)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进行总结和调查研究;

(五)提出修改完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和办法的动议

(六)完成上级部门交给的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有关的其他任务。

第七条 各(系)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组长由院(系)院长(主任)担任,学工办主任、教学秘书任副组长,成员分团委书记、辅导员担任

(系)认定工作组主要履行如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学校和上级部门有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政策和工作部署,组织实施本院(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二)对各年级上报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审查,按要求向学校报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

(三)建立和完善本院(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

(四)对本院(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动态管理;

(五)完成学校交给的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有关的其他任务。

第八条 年级(或专业)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年级(或专业)认定工作小组),组长由辅导员担任,其他成员包括:年级或专业主要学生干部,学生代表。其中学生代表人数应占年级(专业)总人数的10%以上。

年级(或专业)认定工作小组主要履行如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政策和工作部署,组织实施本年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二)对本年级(专业)、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申请进行评议和审查;

(三)建立和完善本年级(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

(四)对本年级(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动态管理,提出变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的动议;

(五)完成上级交给的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有关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认定标准和认定程序

第九条 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为如下两档:

(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

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一)本人系烈士子女、孤儿或由社会福利院抚养,虽有少量遗产或亲友资助、抚养,但生活仍然比较困难者;

(二)父母双亲中有一方长期患病、或残疾、或年迈、或失去部分劳动能力,家庭经济收入较低者;

(三)属于单亲家庭,抚养一方长期患病、或残疾、或年迈、或失去部分劳动能力,家庭经济收入较低者;

(四)父母双亲中有一方下岗失业,另一方收入较低者;

(五)家庭被当地民政部门列为贫困户者;

(六)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民政部门规定最低生活保障线的困难家庭

(七)因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造成家庭经济比较困难者。

第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

(一)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农村低保户、特困救助供养户和城镇低保户学生;

(三)本人系烈士子女、孤儿或由社会福利院抚养者,无遗产,无任何亲友资助或抚养者;

)父母双亲均长期患重病、或残疾、或年迈、或失去劳动能力,家庭经济收入微薄,无其它亲友资助者;

)属于单亲家庭,抚养一方因患重病、或残疾、或年迈而失去全部劳动能力,家庭经济收入微薄,无其它亲友资助者;

)父母双方下岗且收入低微者;

)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民政部门规定最低生活保障线的特困家庭

)因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者。

第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一)已超过学校规定学制(不含休学)的在校生;

(二)购买高档通讯工具的;

(三)购买或长期租用价格昂贵的电脑(特殊专业需要除外);

(四)购买高档娱乐产品、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等超出经济许可能力的用品;

(五)家庭因投资、做生意、购置房产和贵重财物等造成的暂时经济困难者;

(六)在校外租房或经常出入餐厅、酒吧、网吧等娱乐场所消费的;

(七)有其他高消费或奢侈消费行为的;

(八)本人月平均生活消费高于户籍所在市政府当年公布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者;

(九)不能很好地完成学校安排的勤工助学任务或拒不参加勤工助学活动者;

(十)其它与经济困难学生行为不符者

第十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包含如下程序:

(一)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由学生处印发《高等学校学生家庭情况调查表》,统一部署和组织实施学生家庭经济情况调查,(系)负责回收《调查表》和学生信息录入工作。

(二)个人申请。需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按要求填高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连同《高等学校学生家庭情况调查表》家庭所在乡镇、街道一级的民政部门出具关于该生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经班级民主评议,班长、团支部书记、辅导员写出评议意见并签字在规定的时间内上交辅导员。

(三)年级评审。年级(或专业)认定工作小组召开会议,根据本办法第二章的规定和有关证明和材料,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对申请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评议和审查,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名单和档次后上报本院(系)认定工作组

(四)院(系)审查与公示。(系)认定工作组召开会议,对年级上报的名单和档次进行审查,将结果在各年级学生中公示5个工作日后,将无异议名单上报校学生处。

(五)学校认定。校学生处对各院(系)上报的名单进行审核后,予以批复确认。

第四章    管理和监督

第十四条 学生、院(系)和年级应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并分级建立和完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档案。

第十五条 经济困难学生每学年界定一次,界定时间为每年9月,有效期至次年8月,期满重新界定。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方可申请本学年提供的有关资助。

第十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行动态管理。学生处、(系)级辅导员应随时关注学生的生活状况,及时掌握和核实学生家庭经济变动的新情况。

学生处和(系)每学年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向同学了解、查阅有关消费信息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并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通报全校或纪律处分。

对在校期间因特殊情况或突发性事件等原因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系)和年级认定工作组以及学生处应及时结合本办法给予认定,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帮助学生解决实际困难。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或(系)有权取消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

(一)有第十二条所列情形之一者;

(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者;

(三)受到学校或院(系)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者;

)在各类考试中有作弊行为者;

(五)因各种原因休学及自费出国者;

(六)拒绝参加学校勤工助学活动者;

)在申请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中违反诚信原则、弄虚作假者;

)家庭经济情况已经好转,本人学习、生活费用有保障者。

第十八条 学生处和(系)应当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与思想政治教育、心理辅导相结合,关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习、生活、心理健康和思想进步,教育引导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正确面对困难和挫折,树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学会自立自强,坚持诚信守约。

第十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依法接受监督。广大师生对院(系)公示的认定结果如有异议,可公示期内向院(系)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院(系)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院(系)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在接到院(系)认定工作组答复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学生处申请复议。学生处应在接到复议申请后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并在认定前进行认真、深入的调查审核,情况如果属实,应当做出调整。

第五章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所讲之特殊情况或突发事件是指:

(一)本人或家庭直系亲属因患重大疾病需支付大额医疗费用;

(二)家庭因遭受自然灾害造成直系亲属人身伤亡或财产重大损失;

(三)家庭因直系亲属伤亡导致家庭经济收入锐减或丧失。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施行。

 

 

 

 吉林城市职业技术学院

○一七年四月五日


上一篇: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全文

下一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网 | 吉林省教育厅网 | 中国高职高专教育网 | 吉林单招网 | 中国职业技术教育网 | 中国民办学校网 | 吉林城市职业技术学院

版权所有:吉林城市职业技术学院 Jilin City Vocational & Technical College
学院地址:长春市宽城区凯旋北路7666号 新光复路市场北3公里[130114] 吉ICP备12003744号-1
招生热线:0431-826338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