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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阅规则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图书馆 > 读者指南 > 借阅规则

一、本校读者,均可在开放时间内凭我馆读者证借阅馆藏图书。

二、读者请自觉遵守图书馆有关规章制度,服从图书馆工作人员的管理。

三、图书馆是学习文化的场所,请读者自觉维护图书馆秩序,保持整洁、安静的学习环境,请不要大声喧哗,衣着整洁、举止文明。

四、读者请自觉爱护馆内一切公共设施,请不要在阅览桌椅上乱写乱画,不要随意搬动桌椅。

五、爱护图书馆的书刊文献是每位读者应尽的职责和义务,请不要涂抹、撕毁书刊。

六、为确保图书馆的安全,图书馆内任何地点严禁吸烟,严禁携带易燃、易爆物品入馆。

七、经过出口通道时,如遇检测器报警,相关人员应配合图书馆人员检查,不应有不文明的语言和行为。

读者证管理办法

读者证的使用规则

一、读者证只限本人使用,不能转借,一经发现,可扣留证件,暂停借书或阅览。因转借、代借造成的后果,由本人负责。

二、不得冒用他人读者证借书,一经发现,可扣留证件,暂停借书或阅览,因转借代借造成的后果由本人负责。

三、读者证要妥善保存,如有遗失应及时到图书馆挂失并进行注销,否则因遗失读者证发生冒借、代借等后果由丢失者负责。

关于补发读者证

  一、读者证丢失,须向图书馆提出申请,申请次学期办理补办手续并加收手续费。

  二、补证时,在读者数据库中要消掉该读者条码号,避免造成一人两证。

  三、补证后若找到原证,需将原证交办证部门销毁。如发现两证同时使用,除收缴原证外,罚款50100元。

关于读者证的收回

   

  一、读者因调动工作、毕业、辞退等原因离校,应先还清所借图书资料,缴回读者证,图书馆才能在离校通知单上加盖公章。

图书借阅区阅览规则

  一、请读者自觉遵守各库室开放时间。

  二、开架阅览区面向全校师生员工开放。读者可携带书包入室(包内不得带有可引起报警的图书)。

  三、读者可自行在书架上取阅图书,每次一册,阅毕放到指定的图书暂存处,不要自行上架。查找图书过程中如有问题可向工作人员求助。

  四、阅览室内不得占位。如您长时间不使用的座位以个人书籍、物品等占座,超过一定时间后工作人员有权将其收走,以保证正常的阅览秩序。

  五、未按规定办理图书借出手续的,任何人不得私自携带室内书刊离开阅览室。否则按相关规定处理。

  六、爱护公物,爱护图书,请勿在图书或桌椅上涂画、批注,更不准撕毁图书。损坏图书或桌椅按规定赔偿。

  七、请勿将饮料、食品等带入阅览室。请注意保持环境清洁,禁止随地乱扔垃圾,随地吐痰。

  八、保持阅览室内安静,请轻挪桌椅,轻声细语。并主动将您的手机等通讯设备调成振动或静音。

  九、以上规定希望广大读者都能自觉损失。让我们共同营造友好、舒适的阅览氛围。如有违反,情节严重者,图书馆将有权对其进行相应的处罚。

书刊借阅规则

  一、读者需凭本人借书证件到馆借阅。

  二、读者可通过查阅书目或到书库直接找书,填写借书卡或通过条码扫描,完成借阅手续。

  三、借书数量: 一般工作人员及学生:5册以下:中级职称:10册以下:副教授以上:15册以下。

  四、借阅期限:专业用书两个月;一般图书一个月。(可续借10天,如有人预约则不能续借)

  五、读者借书时应及时检查所借书刊是否有污损、缺页等情况如有上述情况应立即要求图书馆工作人员加注说明,明确责任,否则由借书人负责

  六、超出借期每天罚款0.5元,超过借期30天,仍不办理手续者、按丢书处理。

     书刊污损、遗失赔偿办法

  一、书刊污损遗失赔偿办法

(一)用铅笔在书刊上勾画、圈点、批注等,情节较轻者进行批评教育并则令其擦去污渍;情节严重者责令其购买同版本书刊。

(二)用钢笔毛笔、勾画圈点、批注书刊,污损情况影响内容完整者,按书价价格23倍赔偿。

(三)涂改、剪裁撕毁书刊,以严重影响书刊的完整,使书刊不能继续使用的图书,按5倍价格赔偿,期刊按全年成套价格赔偿

   二、遗失书刊的处理

遗失书刊应购买同版本书刊赔偿,同时每册书刊交加工成本费2元(扣款之日起30天内)如不能购买同版本书刊时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遗失一般中文图书、馆藏有复本的按书价格3倍赔偿,馆藏无复本的按书价5倍赔偿。

(二)遗失珍、善本书、古旧书、字典、词典、彩色图谱等工具书及外文原版书,均按书价10倍赔偿。

(三)成套多卷集图书,遗失其中一册,按全套价格赔偿。

(四)遗失期刊一期,按全年期刊价格赔偿;遗失合订本期刊,按定价加装订费的3倍赔偿。

(五)遗失报纸一份,按全月定价赔偿。

(六)遗失书刊的附图、光盘,按书价的两倍赔偿。

(七)多卷集图书及书刊赔偿后其余未遗失的卷册仍归图书馆所有,读者不得以任何理由索取。

(八)因84年以后出版的书刊价格猛涨,故对遗失书刊的赔偿应有所区别。按三个时期分别计算赔偿款:

11984年以前出版的书刊,按书价提高50%后再按赔款规定计算赔款。

21985年——1988年出版的书刊,按书价提高30%后再按赔款规定计算赔款。

31988年以后出版的书刊,按原价计算赔款。

三、偷窃书刊的处理

偷窃书刊者,从严惩处。发现后,先追回所窃书刊,然后视其检查认错态度,作如下处理:

(一)偷窃图书按书价的5——10倍罚款。

(二)期刊按全年2——3倍罚款。

四、读者遗失图书,再赔偿后30天内又找到原书,可将原书送还图书馆,秉持赔款收据办理退款手续。

关于过期罚款

一、为保证广大读者的权利,对借阅图书资料过期不还者,每过期一天每册罚款0.5元。

二、以下情况的处理:

(一)还书日期恰在假期,开学后一周内还清者不予罚款,但假前应还未还者,应累计过期天数罚款。

(二)读者在借书期限内丢失图书,应立刻到馆声明,并在10天内赔偿。若过期后丢失,按过期天数计罚款额。

图书清点、注销和剔除

清点

一、清点工作要在馆长的领导下进行。每次清点都要明确清点目的、原则,制定清点计划确定清点范围、清点方法。

二、清点前由藏书部门催还借出图书。

三、清点范围的图书和典藏目录进行认真核对,整架、排序。

四、清点后,认真复核,汇总结果,编制遗失、损坏图书清册,并分析原因、责任。馆长批准后、由流通部注销。

注销

图书的注销及图书的报损、报废。

一、凡需注销的图书,手续必须完备及数卡和凭证必须齐全。凭证包括:读者赔款、带有批示的报损报告、剔除报告、清点总结报告、调拨报告(附清单)等。

二、因丢失、破损、剔除和调拨等原因需注销的图书,要及时登记造册,并在计算机数据库中注销。

剔除

一、凡陈旧过时、复本过多、利用率很低,而又无保留价值的图书或上级明令销毁的图书或刊物均属剔除范围。

二、科技资料时效性很强,凡不订装合订本长期收藏的,收藏时间超过五年的均属剔除范围;阅览室的报纸,收藏时间超过五年可定期剔除。

三、大型丛书、工具书、合订本过刊、特藏库的书刊不属剔除范围。

图书馆安全管理规则

一、馆内一切公共场所严禁吸烟。严禁携带易燃、易爆物品入库。

二、电器开关及照明设备必须与书架、书柜保持安全距离。

三、各岗位离岗前均需检查所在部位电器是否断电。如发现问题由责任人负责。

四、爱护消防器材,任何人不得搬动。

五、水龙头用后及时关闭,发现漏水及时报告。

六、对违规人员除了批评教育外,根据情节严重,给予必要的罚款。造成后果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图书馆计算机系统使用、管理维护规则

一、对所有联网的计算机设备不得擅自挪动位置,乱拉网线。

二、不准私自更改IP地址,更换网卡。

三、严禁无关人员操作联网计算机。

四、在工作站上开设账户的人员不准外传账号和口令或转借他人使用,并要定期更改口令、严格保密。

五、按规程开关机,做好数据的备份工作。

六、异常停电时,做好关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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