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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扫黑办首开发布会公布四份重磅文件 ——明确“恶势力”“软暴力”等认定标准
信息来源:吉林城市职业技术学院    发布时间:2019-04-19    浏览次数:967

全国扫黑办首开发布会公布四份重磅文件

——明确“恶势力”“软暴力”等认定标准

                                                

4月9日,全国扫黑办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4份办理扫黑除恶案件的意见,对恶势力违法犯罪认定、依法打击“套路贷”、处置黑恶势力犯罪涉案财产等方面做出进一步明确、细化,为依法严惩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提供了更加坚实的法制保障。

此次一揽子发布的四个文件分别为:《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办理黑恶势力刑事案件中财产处置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由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

中央政法委秘书长、全国扫黑办主任陈一新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随着专项斗争全面深入推进,大批涉黑涉恶案件陆续进入起诉、审判环节。“四个意见的出台,完善了涉黑涉恶案件证据、程序等方面的规定,有利于依法、准确、及时地打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做到对涉黑涉恶案件既不‘拔高’,也不‘降格’,推动办案难点突破,防止案件久拖不决。”陈新一说。

何为“恶势力”?

看是否“为非作恶、欺压百姓”

《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要求准确认定恶势力和恶势力犯罪集团,坚决防止人为拔高或者降低认定标准。同时,单纯为牟取不法经济利益而实施的“黄、赌、毒、盗、抢、骗”等违法犯罪活动,不具有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特征的,或者因本人及近亲属的婚恋纠纷、家庭纠纷、邻里纠纷、劳动纠纷、合法债务纠纷而引发以及其他确属事出有因的违法犯罪活动,不应作为恶势力案件处理。

“这些规定标示出了恶势力案件与普通共同犯罪案件的界限。”全国扫黑办副主任、最高法副院长姜伟表示,该《意见》还界定了恶势力成员,确保不枉不纵。认定恶势力,要求“一般为三人以上”。

记者注意到,随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开展,司法实践中对“恶势力”存在认定标准不一的问题。针对上述问题,《意见》明确规定,“恶势力”,是指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

对于恶势力的纠集者、恶势力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重要成员以及恶势力、恶势力犯罪集团共同犯罪中罪责严重的主犯,《意见》要求要正确运用法律规定加大惩处力度,对依法应当判处重刑或死刑的,坚决判处重刑或死刑。对于恶势力、恶势力犯罪集团的其他成员,在共同犯罪中罪责相对较小、人身危险性、主观恶性相对不大的,具有自首、立功、坦白、初犯等法定或酌定从宽处罚情节,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认罪认罚或者仅参与实施少量的犯罪活动且只起次要、辅助作用,符合缓刑条件的,可以适用缓刑。

何为“套路贷”?

实施对象涉老年人等从重处罚

此次发布的《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特别指出,以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丧失劳动能力的人为对象实施“套路贷”,或者因实施“套路贷”造成被害人或其特定关系人自杀、死亡、精神失常、为偿还“债务”而实施犯罪活动的,除刑法、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外,应当酌情从重处罚。

《意见》首次对“套路贷”概念作出明确界定。规定“套路贷”是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概括性称谓。

姜伟表示,在“套路贷”案件中,行为人假借民间借贷之名,具有非常强的隐蔽性和迷惑性。“套路贷”与普通的民间借贷有着本质的区别,民间借贷的本金和合法利息均受法律保护,而“套路贷”本质上属于违法犯罪行为。“套路贷”的本质就是披着民间借贷外衣行诈骗之实的骗局,应受法律惩处。

何为“软暴力”?

四类行为被纳入违法犯罪手段

在他人家门口播放哀乐、摆放花圈,对此类行为应该如何处理?《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规定,将这些行为纳入“软暴力”违法犯罪手段之中。

公安部副部长、全国扫黑办副主任杜航伟表示,该《意见》解决了前段时间在扫黑除恶斗争当中,包括打击其他一些刑事犯罪当中,“软暴力”长期困扰基层执法工作的难题。他指出“从表现形式上看,‘软暴力’与暴力明显不同,但其危害后果却与传统暴力犯罪相同,甚至有些造成的后果超过了传统的暴力手法犯罪。”

《意见》对“软暴力”犯罪表现形式做出了具体的列举:第一类是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财产权利的手段,包括但不限于跟踪贴靠、扬言传播疾病、揭发隐私、恶意举报、诬告陷害、破坏、霸占财物等。第二类是扰乱正常生活、工作、生产、经营秩序的手段,包括但不限于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破坏生活设施、设置生活障碍、贴报喷字、拉挂横幅、燃放鞭炮、播放哀乐、摆放花圈、泼洒污物、断水断电、堵门阻工,以及通过驱赶从业人员、派驻人员据守等方式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厂房、办公区、经营场所等。第三类是扰乱社会秩序的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摆场架势示威、聚众哄闹滋扰、拦路闹事等。第四类是其他符合“软暴力”定义的手段。

财产如何处置

涉案财产找不到 可追缴等值财产

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如何准确处置涉黑涉恶财产?《关于办理黑恶势力刑事案件中财产处置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要彻底摧毁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基础,防止其死灰复燃。对于组织者、领导者一般应当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于确属骨干成员或者为该组织转移、隐匿资产的积极参加者,可以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该《意见》该规定,有证据证明依法应当追缴、没收的涉案财产无法找到、被他人善意取得、价值灭失或者与其他合法财产混合且不可分割,可以追缴、没收其他等值财产。最高检副检察长、全国扫黑办副主任陈国庆表示,该规定符合司法实践的需要,也符合法律的基本原则,包括《联合国打击跨境有组织犯罪公约》也对此作出了类似的规定。

他表示,采取处置等值财产时必须有证据能证明财产无法找到、被他人善意取得、价值灭失或者与其他合法财产混合且不可分割,具备这些情况,才能启动没收等值财产这种处理方式。同时,该《意见》也赋予被告人可以提出不同意见的权利,但需要被告人举证。财产数额的对等性也是该《意见》特别强调的,没收的财产数额必须是与依法应当追缴、没收的涉案财产对应数额,必须是等值财产,在执行中要注意保护被告人和第三人合法权益。

 

                                《新京报》 2019年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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