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修课是必修课的补充和延伸。开设选修课是加深专业学习、拓宽知识面、发展学生兴趣和特长,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为进一步加强选修课的管理,使选修课开设和教学科学、规范,特制订本规定。
一、选修课设置的原则
1.时代性原则。选修课的设置应面向人才市场的需要,应体现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科技的最新发展,构建新型的选修课课程结构模式。
2.整体性原则。选修课的设置应与必修课紧密地结合在一起,注意其整体性,应在必修课的基础上进行内涵和外延方面的深化、扩展,注重不同学科的相互渗透。还应考虑学生的认知水平和身心发展规律,因材施教。
3.实用性原则。选修课的设置应根据学生的就业需要和学校的实际,因地制宜,增开一些实用性强、实践操作性强、与学科专业有边沿性关系的选修课门类。
4.多样性原则。这一原则应体现在该学科开设选修课的形式、内容、选修课涉及的相关领域等几个方面,应根据自身特点开设形式多样的、富有实效的选修课。
二、选修课的类型
选修课包括人文素质教育选修课与专业选修课,人文素质教育选修课主要由基础部负责开设,专业选修课主要由各系负责开设。
三、选修课开设的基本要求
1.选修课的开设应在各系认真研究各专业课程方案的基础上,明确选修开设方向和目的,确定选修科目与学分,然后安排教师担任选修课教学任务。
2.选修课的教学必须认真备课,教案形式与必修课教案相同,也可依据开设科目的特点写成讲义稿。
3.选修课的开设必须有教材。教师可根据学科的要求自行选定规范的教材,也可自行编写选修课教材,选修课教材应送一本给教务处备案。
4.专任教师有承担开设选修课的责任与义务,每两年内必须开设一次选修课,否则,视作不能胜任教学工作看待(如实属教学工作负荷太重不能开设,则必须由教务处认定)。
5.选修课的门类或科目应保持相对的稳定,注意教学的整体性和延续性,以利于学生的选报和学习。
四、选修课选报的程序和要求
1.下学期的选修课的开设门类和科目由教务处统一在上学期末向学生公布,公布栏应写清选修课的名称、招生人数和范围、授课教师、开设的目的意义,加大宣传的力度,让学生有充分知情权和选择自主权。
2.学期开学第一周选修课时间,第一节课让学生自由选择选修课,第二节课由任课教师对本选修课进行指导、说明,并提出学习要求并开始上课。第二周选修课上课前,允许部分学生改报选修课门类,但学生必须到原选修课教师处说明登记。
3.第二周上课结束后,选修课任课教师应将选修学生名单报教务处备案,然后自行编排好学生座位,指定或选举班干部,做好上课的考勤记录工作。
4.限选科目外,学生可以自由选择,任选科目,要求在相应的学制内修满所规定的学分。
5.允许学生一学期选修2门课程,学生听课产生冲突,可申请间断听课,学生间断听课,每门课程听课时数都应达到该课程总时数的1/3,完成指定作业,并参加各阶段的测验和考试。
6.学生一旦选定某一科目,必须认真学习,其重要性和严肃性应与必修课同等看待,而且中途不得随意改换选修科目,否则作未参加选修课处理。
五、选修课的考核与管理
1.学生参加了选修课的学习,必须接受学校对其学习效果的检测。学校将对选修课科目组织统一的考试,由任课教师阅卷评分,成绩合格,将考试成绩换算成学分,记入学籍档案;成绩不合格者,可于下期初进行补考或改选其它选修课程,然后再登记换算学分。
2.未达学分标准的学生,可保留自修或重修的资格,但必须在下学期重新补修并参加测试,待成绩合格分后才能取得该科选修学分。学生必须达到学校规定的选修课学分数,才准许毕业。
3.学生如有三次缺勤,则取消该生该门选修课的考试资格。
4.参加与专业有关的自考,其自考成绩可作为选修课的学分换算依据。
六、此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教务处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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