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
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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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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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 ,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5.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6.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7.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8.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9.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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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有上述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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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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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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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违背考试公平、 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 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3.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4.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5.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6.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7.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8.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9.其他作弊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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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有上述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视情节轻重可同时给予停考一至三年,或者延迟毕业时间一至三年的处理,停 考期间考试成绩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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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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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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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考试机构、考试 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1. 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2. 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3. 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4. 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5. 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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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 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由录取学校取消录取资 格或者其学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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