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自学考试考生违纪处理规定
第一条 根据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当次该科目的考试成绩、延期半年毕业:
(一)携带规定以外物品进入考场的;
(二)开考信号发出前答卷的;
(三)考试终了信号发出后继续答卷的;
(四)在考场内吸烟、喧哗或有其它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经劝阻仍不改正的;
(五)在试卷中作标记的;
(六)用规定以外的笔答卷的;
(七)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手势的;
(八)接传答案的;
(九)抄袭他人试卷或将自己试卷让他人抄袭的;
(十)经有关方面认定为雷同试卷的;
第三条 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分别予以取消当次考试该科目成绩、延期一年毕 业。情
节严重处犯社会治安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列》予以处罚:构成 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由他人代考或偷换答卷的;
(二)扰乱考场秩序、阻碍考试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
(三)将试卷或答卷带出考场的;
(四)考试期间撕毁试卷或答卷的;
(五)威胁考试工作人员安全或公然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的;
(六)伪造或涂改有关证件、证明、档案而取得考试资格和成绩的,
(七)向考试工作人员行贿的;
(八)侵犯考试工作人员,主考人身权利的;
(九)故意损坏考试设施的;
第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条、第三条各款累计达3次的取消毕业资格:情节严重者, 取消参
考资格(毕业资格),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条 盗窃未经启用的自学考试试题、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包括”副题”)和盗 窃、
损毁在保密期限内的考生答卷、考试成绩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追究其 刑事
责任。
第六条 违反自学考试管理规定的行为,由当地(考生所在地)自学考试机构作出 处罚决
定,并报省自考办备案;发生第三条和第五条所列重大案件由省自考办会同有关 部门共
同处理。
第七条 对违反考试管理行为的考生给予的处罚,处理机关应通知被处罚的考生,并将处
罚决定载人该考生的考籍档案。
第八条 被处罚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在接到处罚决定的十五天内,可以向上一级自学考
试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第九条 本规定由吉林省自学考试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凡与本规定不符的其它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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