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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大学继续教育学院(网络教育学院)网络教育学费收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费是保障学校和继续教育学院(网络教育学院)发展的重要资金来源,为了规范学费收缴管理,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吉林大学学费收缴管理办法》(吉大校发【2007】235号)第六条规定:“不按时缴纳学费、住宿费,不得办理学籍注册。”第十二条规定:“对故意欠费学生可采取不予安排参加毕业论文答辩、缓发毕业证 书及学位证书。”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的学生为就读我校的网络教育、成人教育、自学考试等各类学历教育的成人学生。
第四条 继续教育学院(网络教育学院)的收费收缴是按照吉林省物价局相关文件以及吉林省物价局核发的【收费许可证】核定的收费项目与收费标准执行。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吉林大学财务处负责学费收缴的全面管理,包括收费单位、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收费对象的审批等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 继续教育学院(网络教育学院)协助财务处开展学费收缴宣传、立项、标准的审核;协助财务处按规定进行学费收取、开具发票、清理欠款和催收催缴等工作。
第七条 继续教育学院(网络教育学院)委托各办学单位代收代缴学费,并及时足额汇入吉林大学指定账户。
第三章 收费管理
第八条 校内、外办学单位(学习中心、函授站、校内专业学院)应严格执行学校审批的学费标准,学费应按学年收取,不得跨年度预收。任何部门或个人严禁捆绑式收费,严禁截留、挪用学费。 第九条 校外办学单位积极配合继续教育学院(网络教育学院)在规定时间内开展缴费工作[附件:图1 办学单位(学习中心、函授站)学费上缴流程]。
根据先缴费后注册的原则,学生应按规定缴费。学习中心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按年度收取学费并足额汇至吉林大学指定账户后,方可登录网络教育学院教学管理平台办理注册等后续环节的工作。春、秋季老生的学费应分别于当年的3月1日和9月1日前上缴。春、秋季新生的学费应分别于当年的5月15日和11月15日前上缴。继续教育学院(网络教育学院)相关人员确认学费到账后,及时为缴费学生开具“中央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并寄至学习中心。 函授站应按年度收取学费,于当年10月30日前统一上缴吉林大学财务处指定账户。
第十条 校内专业学院按年度收取学费,于当年11月30日前将交费学生名单及缴费证明报继续教育学院办公室,由主管院长签字确认后,专业学院和继续教育学院(网络教育学院)各留存一份。
第十一条 由学生本人申请休学并经继续教育学院(网络教育学院)批准者,免交休学期间学费,复学后按其原年级及专业的学费标准缴费。
第十二条 由学生本人申请转学习中心、函授站并经继续教育学院(网络教育学院)批准者,按转入学习中心、函授站的相应年级和专业的学费标准缴费。
第十三条 降(留)级学生须按照下一年级的学费标准交纳学费。
第四章 退费管理
第十四条 凡因违规被学校开除学籍的学生,一律不予退还所缴学费。
第十五条 学生本人要求退学者,需提出申请并填写“吉林大学继续教育学院(网络教育学院)退费申请表”[附件:表1 吉林大学继续教育学院(网络教育学院)退费申请表]。经继续教育学院(网络教育学院)批准后,凭吉林大学开具的正式学费发票,按退学批准日期确定退费金额,办理退费手续。退费金额由继续教育学院(网络教育学院)和办学单位双方签订的协议书约定的学费收益分配比例确定。退学批准日期发生在缴费学年第一学期开学两个月内,可退还该学年全部学费;发生在缴费学年第一学期开学两个月后至缴费学年第二学期开学两个月内,可退还该学年已缴费的50%;发生在缴费学年第二学期开学两个月后,不予退还所缴学费。春、秋两季开学两个月的执行标准分别以4月30日和10月30日为限。
第十六条 在校期间因病或其他原因要求退费的学生,如该生当年在校学习不超过一学期,按当年应交学费的二分之一退还;超过一学期者,其所交学费不予退还。其他费用按实际发生额度结算。
第十七条 退费时间为每年4月1日至4月30日、10月1日至10月30日集中办理。
第五章 欠费处理
第十八条 欠费学生不能登录学习平台进行选课,也不能参加继续教育学院(网络教育学院)安排的课程考试。由此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学生本人负责。凡有欠费记录的学生不得参加优秀毕业生评选。
第十九条 由于学习中心原因造成学生欠费,继续教育学院(网络教育学院)将不予安排该学习中心相关学生当前学期的选课和课程考试。由此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学习中心承担责任。对于截留、挪用学费或恶意欠费的办学单位,学校将暂停其下一年度(季度)的招生。并不得参与评优活动。
第二十条 学生毕业前6个月,继续教育学院(网络教育学院)相关人员要对办学单位进行学费审核,对于已交讫全部学费且修完全部课程的学生如期办理毕业证,否则暂缓办理相关毕业手续。
第六章 学费收入分配管理
第二十一条 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核算”的原则,网络教育、成人教育学费纳入学校集中管理、统一核算。学费收入按照吉大校发[2010]233号《吉林大学收入管理办法》进行分配,并按协议规定按比例划拨“联合办学管理费”( 附件:图2 学校划拨学习中心“联合办学管理费”流程)。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3年3月1日起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吉林大学继续教育学院(网络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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