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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大学继续教育违规办学处理暂行办法

吉林大学继续教育违规办学处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科学管理、规范办学,维护吉林大学社会声誉,保证办学质量,促进我校继续教育健康可持续发展,依据《教育部关于实行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教监〔2005〕4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部属高等学校成人高等教育和继续教育管理的通知》(教高〔2007〕9号)精神,按照我校《吉林大学网络教育实施过程管理办法》、《吉林大学网络教育学习中心管理规定》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吉林大学所属各类继续教育的办学单位。
第三条 各办学单位主管领导作为第一责任人,要对我校各类继续教育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作为直接责任人,要承担继续教育工作的直接责任。
第二章 违规办学行为的认定
第四条 在网络教育招生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认定为违规招生行为。
(一)以网络教育名义开展或变相开展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
(二)组织招收各级各类全日制脱产学习的在校学生(含全日制脱产学习的自考学生)兼读套读网络高等学历教育;
(三)跨省区或点外设点招生或组织生源;
(四)委托个人或中介机构组织生源;
(五)发布模糊、虚假、违规招生信息;
(六)以任何形式转移招生权和办学权;
(七)在招生工作中乱承诺、乱收费、冒名和诈骗招生。
第五条 在网络教育办学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认定为违规办学行为。
(一)以吉林大学名义,向学生收取的费用超出办学协议约定的收费标准,或巧立名目乱收费;
(二)在入学测试环节组织不规范、不严肃,私设分考点,存在组织作弊行为;
(三)有意填报学生虚假信息(如户籍或军籍信息、工作证明、学生联系电话等);
(四)出现重大教学事故,导致学生不能按期毕业;在实践、作业、论文等教学环节存在不作为或组织作弊行为;
(五)学习中心课程考试组织不规范,出现以下违纪行为之一者:
A.考务流程不符合学校规范性要求;
B.未向学校提交缓考申请,考试无故缺考人数30%以上;
C.未经学校审批,私自设立分考场;
D.未经考生当场验签,提前拆分试卷袋;
E.对考生身份核查不严格,考场组织松懈,监考人员纵容或参与考试作弊,或每批次考试出现3人以上替考、替答等严重违纪行为。
(六)因不认真执行《吉林大学网络教育学习中心管理规定》,或未按照《吉林大学网络教育实施过程管理办法》认真开展导学、助学、促学、督学等各环节工作,导致对学生的学习支持服务工作出现严重失误,产生不良社会影响;
(七)侵犯吉林大学网络教育教学课件的知识产权,未经吉林大学网络教育学院批准,进行非法录制、播放及销售等活动;
第六条 在成人招生、办学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认定为违规办学行为。
(一)为吸引考生报考,进行误导性、虚假性和欺骗性宣传;
(二)委托中介机构或个人代理招生。在招生过程中出现虚假承诺、乱收费等严重问题;
(三)以吉林大学名义,向学生收取的费用超出办学协议约定的收费标准,或巧立名目乱收费;
(四)成人教育教学及考试工作存在虚报信息的造假行为。
第七条 在自考招生、助学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认定为违规办学行为。
(一)助学机构假借吉林大学名义开办自学考试辅导班;
(二)假冒吉林大学名义进行自考招生、开设网站等各种形式的侵权行为;
(三)参与自学考试工作的校内专业学院,在助学、评卷及实践考核(论文答辩)等工作中出现的违规行为;
(四)与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合作招生;
(五)以自学考试名义招收或变相招收各层次、各类型全日制形式学习的高等学历教育学生;
(六)以任何形式转移办学权;
(七)乱发虚假广告和不实承诺;
(八)异地招生(大量招收吉林省以外的考生)。
第八条 在非学历培训教育合作办学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认定为违规办学行为。
(一)未经吉林大学培训学院批准,以吉林大学名义私自开办各类非学历培训班;
(二)合作单位在项目实施期间,有违背合作协议规定的行为;
(三)未经授权,假冒吉林大学名义与第三方办学机构或个人开展各类培训,且伪造并印发吉林大学培训结业证书。
第三章 违规办学行为的处置
第九条 对在招生、办学中的违纪违规行为,将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追究有关责任者的相应责任:
(一)发生违规办学行为,学校将追究办学单位的直接责任,办学单位的上级领导应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由此引发不稳定事件并造成损失的,由办学单位承担相应费用;
(二)根据案件的社会后果分级处罚:办学单位违规处罚等级:撤销、停招、限招、限期整改、通报批评;个人行为违规处罚等级:辞退并罚款、辞退、记过、通报批评;
(三)对违规性质严重的办学单位,学校保留对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的权利;
(四)对涉嫌侵权的违规机构或个人,学校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条 各办学单位违反本办法所列违规办学行为之一者,情节较轻、未造成经济损失的,给予警告处罚;情节较重、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学校将暂停其下一季招生权,给予限期整改的处罚;情节严重、影响学校声誉、引发不稳定事件的,学校将终止与其合作办学。
第十一条 上述违规办学行为以外的其他违规行为,学校将视其行为性质及所造成的影响和损失,追究其责任并予以处理。
第四章 违规办学行为的处理程序
第十二条 违规办学行为的查处,根据权责分工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对于办学单位的违规行为,学校将及时立案,开展调查取证工作。
(二)接到学校情况通报后,相关办学单位或个人应主动配合学校调查取证,并积极采取措施及时纠错改正,消除相关事件带来的负面影响。
(三)校内各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原则上应在二个工作日内反馈调查结果和处理建议。一旦发现存在掩盖事实、隐瞒不报的情况,将对相关部门给予处理。
(四)经核实的违规行为,学校将在一周内提出处理意见,对投诉、举报案件涉及的办学单位及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并将处理决定送达违规办学单位。
(五)学校将在继续教育学院网站上对处理结果进行公示。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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