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授课计划是检查课程标准执行情况和督促教师完成教学任务的重要依据。为了加强教学课程的管理,规范教师授课计划的编制,充分发挥授课计划在教学过程的计划、监控、约束功能,提高教学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教师授课计划是进行日常教学的具体指导文件。任课教师在接到教学任务后,应根据课程课程标准,做好调查研究。了解学生已有基础及相关课程的学习情况,同时要充分了解本课程在该专业中的地位、作用与要求。作为课程的教学组织者、实施者,应对本课程的教学质量全面负责,认真编写授课计划。
第二条 在编写授课计划时,时间应表述清楚,分周次、课次(指总课次),一般以2个学时为1个教学单元。
第三条 编写授课计划要阐明教学单元教学的主要内容,以章节内容来表述。
第四条 授课形式应分别注明讲授、实训(验)、讨论或练习等。
第五条 作业布置应填写作业题目(号)、数量适中。
第六条 采用教材说明应对选用的教材(或参考教材)做简要说明,包括所选用教材的类型,对本专业的适用程度、内容上的处理及其变动理由。
第七条 任课教师编写好授课计划后,须在每学期开学后第1周内交教学系(部)负责人审核。
第八条 授课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随意变更。任课教师要对授课计划作部分改动(如授课内容先后顺序、部分内容更新、对授课学时数的小幅调整、教学地点的变更等教学过程方面的改动),需经系(部)主任批准;作较大变动(如考核项目的增减,教学内容的增减等牵涉到对课程标准的变动),应由任课教师提出变动意见,提交系(部)教学主任批准,并以书面形式报教务处备案。牵涉到对教学进程表的更动和对课程标准的重大变更需经教务处批准。
第九条 审核批准后的授课计划是教学过程监控的主要文件,任课教师不得随意改变授课进度,增删教学内容。未按授课计划进行教学,增减课程内容达1/4以上者,按教学事故处理。
第十条 系(部)应经常检查教师授课计划的执行情况,督促教师按计划完成各项教学任务,可将授课计划作为检查教学情况的主要依据。
第十一条 学期授课计划一式三份,系(部)、教务处各一份,任课教师自留一份。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教务处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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