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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管理办法
    为加强课程建设与管理,规范课程信息,促进课程内容、课程体系改革有序开展,切实提高课程建设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一、课程设置
第一条  我院实行课程归口管理,所开课程(含独立开设的实习、实训课程)在教务处的统筹下,由课程责任系(部)指导专业负责人进行管理。
第二条  课程设置应以实现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为依据。在制定人才培养方案时,要加强课程体系改革,加强课程体系的整体优化与整合,明确所设课程的教学目的和要求。并据此编写相应课程的教学大纲。
(一)公共课程的设置由基础课部规划,专业相关课程由各系(部)根据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确定,报学校审批。
(二)课程设定后,超出课程标准或教学大纲增删、修改课程设置须由专业负责人提出变更理由和变更情况的详细报告,经系(部)审核并签署意见,报学校教务处审批。
(三)由教务处负责对课程设置质量进行考核,对设置不合理者,教务处有权要求课程责任系(部)调整课程设置。
第三条  课程信息的规范性
(一)、课程信息包括:课程名称、课程代码、课程类别、课程性质、学分、学时(理论教学学时、上机学时、实验学时)、面向专业等。
(二)、课程信息的规范化:培养方案、学期教学计划、课程标准、课程简介、课表、学生成绩表等教学资料和管理文件中,同一课程的名称、编码必须一致。
(三)、课程命名必须使用统一规范的名称,不得出现同样内容但课程名称不同或同样名称但内容不同的现象。
(四)、课程信息的认定工作由课程归口管理部门、学生所在单位及教务处共同审定,一经审定后,录入教务管理系统,任何个人不得自创或随意更改课程信息。如确需更改,需重新审定同意后,方可修改。
二、课程安排
第四条  课程安排以提高教学效果为原则,并注意学生各个学期学习任务的均衡。
第五条  在落实教学任务时,课程归属部门必须负责任课教师的落实,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教学任务,不得随意更改课程设置或学期安排。课程归属部门在落实教学任务时,未安排任课教师,造成教学事故,责任由课程归属部门承担;课程归属部门可从校内其它部门、校外聘用任课教师,但必须负责对归属课程、任课教师的管理。
第六条  安排任课教师应具备相应资格。
第七条  课程安排一经决定,一般不得更改。有特殊情况需要更改课程安排时,均按以下变更办理。
(一)关于停课
1、凡节假日涉及的停课,均以校历规定为准。
2、凡运动会及学校临时组织的大型活动需停课,由主办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校主管教学领导批准,由教务处提前下发停课通知。
3、在教学过程中不得以讨论课、习题课和社会调查为名(原授课计划上没安排的)变相停课,不得擅自提前结束课程或减少讲课学时。
(二)关于调课
1、教师因公、因病(住院除外)、因事请假,连续时间不超过六学时,可以调课。调课由申请调课教师本人在系(部)的协调下落实调课人员,并填写《吉林城市职业技术学院调、代、停课申请单》,课程责任系(部)主任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备案。调课安排由课程责任系(部)教学管理人员提前一天通知任课教师和学生班级。
2、学生经批准参加全国或全省统考或其它集体活动的班级,可以调课。由课程责任系(部)教学管理人员与任课教师协商确定调课安排,经课程责任系(部)主任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备案,并及时通知任课教师和学生班级。
3、教师本人,教师与教师之间、教师与学生之间或其它人员不得私自调课。
(三)关于代课
1、教师因公、因病或因事请假在六学时以上不能上课者,由课程责任系(部)主任选派同等水平教师代课。
2、及时办理代课手续。各课程责任系(部)主任确定代课教师后填写《吉林城市职业技术学院调、代、停课申请单》并报教务处备案。
3、主讲教师请假时间超过两个月者,应更换任课教师,课程责任系(部)教学管理人员要及时到教务处办理变更手续,并提前通知代课教师和班级学生。
(四)关于补课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该补课。
1、因节假日、运动会、校内外实习或其它原因连续冲掉学时太多,无法保证教学任务的完成;
2、因考试或参加竞赛,造成授课学时不足;
补课必须事先由任课教师填写《吉林城市职业技术学院补课申请单》,经课程责任系(部)主任审核签署意见同意后,报教务处备案,并提前一天通知补课教师和学生。
三、课程的变更
第八条  新设课程管理。新设课程是指过去未列入人才培养方案的课程;原有课程的课程名称、学时(总学时及实验上机学时)等若有变动,也可视作新设课程。新设课程应在人才培养方案修订(制定)时,由培养方案制定部门填写《吉林城市职业技术学院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调整报告单》,报教务处审核批准后方可加入课程库(教务处主要审核课程名称、编码、课程归属部门等信息是否合适)。新设课程应提前完成课程标准的编写。
新设课程必须有可行性报告,由系(部、院)组织专家认证后,连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报学校审批。
可行性报告内容主要包括:
1.符合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2.具备经专业负责人认定的课程标准;
3.有合理的质量评估标准(质量评估标准由专业负责人主持制定,质量标准形式可以多样,如等级考试)及质量保障措施;
4.有合格的师资保障;
5.具备硬件条件,如:设备、师资、图书资料、实训场所等;
6.满足课程开设的先行后续要求。
第九条  课程信息变更。课程信息变更是指更改课程信息中的有关内容或删除课程库中不适宜继续开设的课程(课程名称、学时变更除外)。课程信息变更由课程归属部门填写《吉林城市职业技术学院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调整报告单》,报教务处审核同意后执行。
四、其它
第十条  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吉林城市职业技术学院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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